警惕中国政府通过立法大规模举债和逃债

默认分类   2009-02-20 03:54   阅读674   评论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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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良庆


昨天傍晚,听到法国国际广播电台对中国着名破产法专家曹思源先生的采访报道,感到大吃一惊,当即意识到面对日益严重的全球经济危机和后极权时代政府管制危机,垄断全部权力和真理而又完全不负责任的中共当局,可能试图通过立法把各级地方政府原本缺乏法律依据的各种举债行为规范化、合法化,允许地方政府制度化地大规模举债和逃债。

号称"曹破产"的曹思源先生位卑未敢忘忧国,对破产法的颁布、实施和完善功不可没,这次又主动向中共当局和全国人大积极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破产法,把债台高筑的各级地方政府纳入破产法范畴,以便对地方政府早已存在的各尽所能、各行其是、五花八门的举债行为进行规范化管理,方便地方政府依法举债,让资不抵债的地方政府依法破产,减轻国家和人民的负担。根据他的说法,该项立法建议的主要理由是:地方政府早已存在巨额债务,有的甚至早已资不抵债,全国省级政府共计欠债6000亿元,市县级政府共计欠债2万亿元,乡镇政府共计欠债1万亿元;很多西方国家也把政府资不抵债纳入破产法范畴。

曹先生再度提出如此大胆、富有创意的破产法建议,可能会让西方媒体和中国问题专家再度精神亢奋,为之欢呼雀跃,认为可能意味着中国政府将要进一步与国际接轨,深化政治、经济和法律体制改革。对我来讲,考虑到中国政府的统计数据并不可靠(这也是中国特色),相信地方政府债台高筑甚至资不抵债的实际情况可能比官方公布的数据更严重。我更相信,曹先生在向西方国家学习政府破产法律经验的时候,忽视甚至是刻意忽视了中国和西方国家有着完全不同的政治、经济与法律制度,很难照搬西方国家行之有效的成功经验。

1980年代后期,为了适应深化社会主义市场化改革需要,曹思源先生未雨绸缪,及时提出正在逐步走向官僚资本主义的社会主义国家要向西方国家学习,通过设立破产法允许资不抵债的企业破产重组,淘汰不能够适应市场化改革、严重资不抵债的企业,减轻政府和国有银行负担、盘活破产企业资产和人力资源、最终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当时资不抵债的主要是国有企业和所谓集体企业。如果不考虑国家机会主义改革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与西方国家自由市场迥异其趣的政治、经济环境和截然不同的逻辑前提,即便从一般意义上讲,这也是一个非常好的立法建议,通过建立让无效企业退出市场的方式优化市场环境和资源配置,运用法律手段来为市场化改革和市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并扫除障碍。积极建议并且参与破产法方案设计的曹先生当之无愧地赢得了"曹破产"的光荣称号。

当时,不仅那些积极鼓吹市场化改革并为之出谋划策的启蒙知识分子没有意识到,整个民间社会似乎也都没有意识到,社会主义市场与自由市场有着完全不同的逻辑前提和政治、经济、文化环境,很多在西方国家行之有效的成法,一搬到后极权时代的中国就完全变了味,落入党官僚设计的国家机会主义陷阱。是谓淮橘成枳。例如西方国家盛行的股份制、企业举债乃至MBO(管理层收购)都是自由市场配置资源的有效工具,移植到后极权时代的中国,就演变成了官僚资本大肆向国家、社会乃至企业员工进行盘剥(俗称"圈钱")的有效工具。无它,西方国家的企业家不是企业的所有者,便是所有者聘用的打工仔,必须向股东负责。契约双方自然是各得其所。即便有不良企业家试图以权谋私,法治国家也有一套行为规则和正义的程序规范、约束他,迫使他对企业、员工乃至整个社会承担责任。后极权时代的中国,实行股份制、企业举债的最初目的就是通过吸纳社会资金乃至企业员工资金,让各级政府及其管理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脱贫"、"减负",那些负责管理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所谓企业家,实际上是如假包换的党官僚,是由各级政府党官僚任用的马仔,只需要对任命他们的各级政府党官僚负责,无须对企业、股东和债权人负责,遑论对员工乃至社会承担责任。所以,他们一方面可以不负责任地发行股票、债券、向银行和社会大肆举债,甚至强迫员工购买本企业的股票和债券,一方面可以不负责任地挥霍浪费,滥用这些稀缺资源并乘机上下其手,大肆贪污腐败、中饱私囊,最终导致企业破产。曹先生提议的破产法一旦付诸实践,自然也难逃厄运,变成各级政府和企业党官僚合法的的逃债工具。充其量能够优化社会主义市场环境和资源配置,为社会主义市场化改革和市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扫除障碍。

此市场固非彼市场,此国家更非彼国家,此政府亦非彼政府。所以我相信,曹思源先生这次提出的允许地方政府破产建议一旦付诸实践,不仅会像以前那样难逃厄运,甚至更糟糕:它将以法律的名义为各级地方政府完全不负责任的大规模举债和逃债打开绿灯。

首先,造成各级地方政府债台高筑的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首恶乃无限政府:一党专制和高度中央集权的政治、经济和法律体制造成各级地方政府债台高筑。自从1994年实行分税制改革后,地方政府的财政状况就每况愈下。从表面上看,实行分税制有利于调动地方政府培植税源和强化征收的积极性,事实上也确实如此。所以学界和外界一度欢呼这是什么财政联邦主义。但呼声在耳,败象已现。财政联邦主义必须以普通法宪政的联邦主义政治、经济和法律体制为基础,否则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甚至更糟糕。因为在一党专制和高度中央集权条件下,地方政府根本不具备同中央政府谈判的能力,遑论抗衡。权力和真理自上而下,必然带来责任的自下而上。全国财力都被中央政府强力吸走,而包括公共教育、公共卫生和社会保险、扶贫济困在内的各项社会支出却落到地方政府。一旦社会压力增大,中央政府就可以出台惠民政策,通过发红头文件推卸自身责任,要求地方政府承担惠民政策所需资金,板子又一次打在下面。地方政府迫于无奈,只能瞒上欺下,巧立名目,加强搜刮力度,板子最终还是打在老百姓的屁股上。这是向西方学习过程中又一例因逻辑前提不同而导致的淮橘成枳。

其次,中国各级地方政府同西方国家地方政府性质完全不同。即便像法国那样的单一制国家,地方政府在处理地方事务时也是高度自治的,行政首长和财政收支受制于地方选举和民选议会,所以必须对地方和选民负责。英美那样的联邦制国家更不必说。中国各级地方政府根本不是西方那样的责任政府,行政首长和财政收支不存在地方选举和民选议会的制约,无须对地方和选民负责。在这种情况下,各级地方政府根本不存在破产问题,只有如何举债和逃债、如何合法地举债和逃债,以及在尽可能举债和逃债与可持续举债和逃债之间搞平衡问题。甚至可持续问题也不是行为短期化的地方政府首长应该考虑的问题。这意味着曹先生的立法建议一旦被采纳,地方政府将会不负责任地大规模举债和逃债。如此,民无日矣。

如果说在1980年代还存在所谓改革共识,尚在体制内的启蒙知识分子还有理由对中共当局推行的改革开放政策抱有幻想,希望通过渐行改良方式先进行经济市场化改革,然后再稳步推进政治民主化改革。经过长达30年的官僚资本主义发展,(删节数十字)后极权时代官僚资本主义和警察国家的狰狞面目已经暴露无遗,改革共识荡然无存,包括曹先生在内的很多启蒙知识分子也被撵到体制外。包括曹先生在内的很多启蒙知识分子仍然执迷不悟,死皮赖脸地积极做好在野的南书房行走,为官僚资本主义深入发展建言献策,真让人感到匪夷所思。

沈良庆

2009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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